
公告日期:2025-08-05
证券代码:874392 证券简称:祺龙海洋 主办券商:首创证券
山东祺龙海洋石油钢管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8 月 4 日经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
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山东祺龙海洋石油钢管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祺龙海洋石油钢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稳定的分配制度,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山东祺龙海洋石油钢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指定明确的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
策程序和机制。
第三条 公司在制订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公司应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现场沟通、电话、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利润分配的征求意见工作。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四条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税后利润按照以下顺序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按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净利润的 10%提取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第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六条 利润分配应以每 10 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
当以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七条 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在经营状况良好、现金流能够满足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需求的前提下,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应积极实施利润分配政策,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影响公司持续经营和发展能力。
第八条 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第九条 利润分配期间间隔
公司在具备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公司盈利和资金需求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第十条 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现金、股票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如下:
1、利润分配的条件:公司该年度实现盈利,累计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期末余额为正,董事会按照公司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等因素,形成现金分红方案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2、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比例: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现金分红不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前提下,公司应保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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