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5
证券代码:874392 证券简称:祺龙海洋 主办券商:首创证券
山东祺龙海洋石油钢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8 月 4 日经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
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山东祺龙海洋石油钢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山东祺龙海洋石油钢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减持和持股管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祺龙海洋石油钢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北交所业务规则以及本制度规定;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做出的承诺。
第五条 因执行股权质押协议取得股份的减持,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北交所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北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人信息和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其所持有的规定期间不得转让的股份,应当按照北交所相关规定办理限售。
公司申请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解除限售,应当按照北交所相关规定办理,并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提示性公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的专区披露,但因权益分派导致的变动除外。
第九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同意北交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北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拟在 3 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的,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30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内容应包括:
(一)减持股份来源、数量、比例,减持期间、方式、价格区间及原因等安排;
(二)相关主体已披露的公开承诺情况,本次减持事项是否与承诺内容一致,以及是否存在违反承诺情形;
(三)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上市规则》《监管指引》规定的不得减持情形;
(四)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要求披露,或相关主体认为其他应当说明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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