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8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杭州美思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美思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会议(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杭州美思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
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5 年 6 月 26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会议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通知载明了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主要议程、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等内容。
2、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7 月 18 日下午 13:30 在杭州市西湖区
浙谷深蓝商务中心 6 号楼 801 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庄晓东先生主持。
3、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 2025 年 7 月
17 日 15:00 至 2025 年 7 月 18 日 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以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截至2025年7月14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以及本所律师。
1、经本所律师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 10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35,128,47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7,550,000 股的 73.87%。
2、根据中国结算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
在本次股东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共 3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2,5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7,550,000股的0.05%。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已由中国结算验证其身份。
3、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合计 1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35,151,04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7,550,000股的 73.92%。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共 4 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数 1,247,5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7,550,000 股的 2.62%。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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