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5
证券代码:874289 证券简称:丹娜生物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丹娜(天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5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本制
度,本制度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丹娜(天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丹娜(天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丹娜(天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上述两项所列关联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由本制度第五条第(一)至(五)项所列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
(五)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六)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自然人;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三)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与上述三项所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本制度第四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主要负责人;
(六)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在交易发生之日前 12 个月内,或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实施后
12 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第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方。
第七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
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关联方与公司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八条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方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九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交易,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及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除外);
(三)提供担保(即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十三)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十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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