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5
证券代码:874289 证券简称:丹娜生物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丹娜(天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5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本制
度,本制度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丹娜(天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并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7 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丹娜(天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或本公司主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
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7 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规定,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系统自行登记和上传信息披露文件,并直接提交至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其他指定媒体进行披露的信息披露方式。
第四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信息披露存在前后不一致的情形,公司应及时说明原因并披露,情节严重的,公司应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公司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时,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五条 公司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公司在自愿披露预测性财务信息时,应当履行内部审计程序,并向投资者做出风险警示,说明预测所依据的假设和不确定性,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正先前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
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第十条 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的常设机构为证券事务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证券事务部制订,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报注册地证券监管局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同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
(四)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六)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公司董事长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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