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5
公告编号:2025-077
证券代码:874289 证券简称:丹娜生物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丹娜(天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
错责任追究制度(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5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本
制度,本制度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丹娜(天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丹娜(天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丹娜(天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草案)》”)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公告编号:2025-077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
第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
(三)违反《公司章程(草案)》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年报中的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
(七)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
(八)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
(九)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
(三)不及时纠正错误或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
公告编号:2025-077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八条 对责任人做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九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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