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6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浙江荣鹏气动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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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七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二轮审核问询函》回复......3
一、《二轮审核问询函》问题 2 多种模式下收入真实性及核查充分性......3
二、《二轮审核问询函》问题 5 其他问题......5
第二部分 签署页 ......10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浙江荣鹏气动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浙江荣鹏气动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浙江荣鹏气动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北交所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于 2024 年 12 月 25 日
向发行人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荣鹏气动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荣鹏气动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
2025 年 1 月 21 日,北交所发出《关于浙江荣鹏气动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
函》”)。本所及本所律师就《审核问询函》及发行人在 2024 年 7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涉及的与上市相关的法律事项进行补充核查,并于 2025
年 3 月 31 日出具《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荣鹏气动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25 年 5 月 13 日,北交所发出《关于浙江荣鹏气动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二轮审核问询函》”),本所及本所律师现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编报规则 1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2023)》《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就《二轮审核问询函》提出的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本所律师已经为发行人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补充,《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的简称含义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使用的简称含义相同。
第一部分 《二轮审核问询函》回复
一、《二轮审核问询函》问题 2 多种模式下收入真实性及核查充分性
根据申请文件及问询回复:(1)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收入分别为48,681.51 万元、42,848.68 万元和 51,254.22 万元;发行人存在多种销售模式,包括 ODM 模式和自有品牌,线上和线下,直销、经销和贸易商等。(2)发行人产品主要应用于汽车后市场、建筑装饰、家具制造及托盘等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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