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7-31 17:41:13 股吧网页版
荣鹏股份: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修订稿)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31


证券代码:874187 证券简称:荣鹏股份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浙江荣鹏气动工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北

交所上市后适用)(修订稿)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31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修订<经理工作细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等 13 项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同意票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票数的 100%。

此议案无需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荣鹏气动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荣鹏气动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秘书的工作和行为,促进公司董事会秘书依法、充分履行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浙江荣鹏气动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股东会和董
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北京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

第二章 选任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由董事长提名,由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
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续聘。公司董事、经理、财务总监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及相关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且不存在如下情形: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股转公司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
体情形、拟聘任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 3 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二)最近 3 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
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会秘书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者董事会秘书辞职
的 2 个交易日内发布公告,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备。

第八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
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违反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业务规则、《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的离任
审查。公司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公告的,应当在公告中说明离任时间、离任的具体原因、离任的职务、离任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是否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存在,说明相关保障措施)、离任事项对上市公司影响等情况。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