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31
证券代码:874187 证券简称:荣鹏股份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浙江荣鹏气动工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
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31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修订<经理工作细则>等 12 项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同意票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票数的 100%。
此议案无需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荣鹏气动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浙江荣鹏气动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增强董事会选举程序的科学性、民主性,优化董事会的组成人员结构,公司特决定设立浙江荣鹏气动工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
第二条 为使提名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浙江荣鹏气动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隶属于公司董事会,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董事组成,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有三名委员,独立董事应过半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并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提名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十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更换、推荐新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意见或建议。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经理层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更换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或建议;
(五)在董事会换届选举时,向本届董事会提出下一届董事会候选人的建议;
(六)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对本实施细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提名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在公司董事会闭会期间,可以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对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相关事项直接作出决议,相关议案需要股东会批准的,应按照法定程序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七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及经理层候选人提名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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