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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24 15:34:32 股吧网页版
蘅东光: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蘅东光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24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

蘅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二○二五年七月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21A-3、22A、23A、24A、25A、26A

目 录

目 录......1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回复 ......4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蘅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致:蘅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蘅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于 2024 年 12 月出具了《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蘅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蘅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于 2025 年 3 月出具了《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蘅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 2025 年 4 月出具了《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蘅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025 年 6 月 6 日,北京证券交易所下发《关于蘅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
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第二轮审核问询函》”),本所律师对《第二轮审核问询函》提出的有
关法律问题及相关事项进行核查,现出具《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蘅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法律意见书》一并使用,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第一节声明的事项同时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本所律师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的补充,《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除非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涉名称简称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所载相应内容一致。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申请文件的相关问题

除上述问题外,请发行人、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对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6 号——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招股说明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7 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报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如存在涉及股票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条件、信息披露要求以及影响投资者判断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请予以补充说明。

回复如下: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经本所律师对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6 号——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招股说明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7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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