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证券代码:873946 证券简称:三优光电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厦门三优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修订〈厦门三优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厦门三优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厦门三优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组织、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会会议程序和决议的有效、合法,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厦门三优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范围内行使用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股东会可以对董事会授权,以公开、适当、具体、合法合规为原则,授权内容明确,股东会不得将其法定职权及《公司章程》、本规则规定的不得授予董事会的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
第五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本规则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置换、投资等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或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的对外财务资助;
(十四)审议批准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关联交易,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30%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五)审议批准单笔贷款金额超过500万、一年内累计贷款金额超过2,000万元的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对回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上述第(十三)款所称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以免于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与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不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可以免于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等规则规定或本章程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股东会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按照谨慎授权原则,通过召开股东会或在本规则中明确规定等形式授予董事会权限,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六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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