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4
公告编号:2025-080
证券代码:873867 证券简称:长江能科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长江三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
券交易所上市后股东分红回报未来三年规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长江三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根据2024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实施相关过渡安排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为保持与新施行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关条款的一致性,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公司本次发行后适用的《长江三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草案)》”)等相关文件规定,公司修订了《长江三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股东分红回报未来三年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主要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所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的客观情况、盈利能力、所处行业特点、公司经营发展规划、实际经营情况、现金流情况、股东回报、外部融资环境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在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对公司利润分配做出明确的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合规性、科学性、连续性和稳定性,并保证公司长久、持续、健康的经营能力。
公告编号:2025-080
二、本规划制定原则
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草案)》的前提下,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和业务未来发展战略的实际需要,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三、公司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和期间间隔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符合《公司章程(草案)》有关实施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的情况下,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经营所得利润将首先用于满足公司经营需要,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在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资金需求状况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二)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公司在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的情形下,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2、“重大资金支出”是指下述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且超过5,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0%。
3、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如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总额不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30%。
(三)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考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具体方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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