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06
证券代码:873702 证券简称:世昌股份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河北世昌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北交
所上市后适用)(修订)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河北世昌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6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
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河北世昌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的议案》。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河北世昌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北世昌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
金存储、使用、监管和责任追究,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证券
(包括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对公司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使用、用途变更、用途使用管理与监督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
第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使用、改变用途、监督
和责任追究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直接、间接占用或者
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
有效实施。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
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分别设置独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转出全部节余募集资金的,公司应当及时注销专户并公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三方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应当在三
方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第九条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投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3000 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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