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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3-19 16:30:28 股吧网页版
益坤电气: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3-19


证券代码:873700 证券简称:益坤电气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温州益坤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3 月 17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温州益坤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温州益坤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
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独立董事》和《温州益坤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
其主要股东(即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者持有股份不足百分之五但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股东,下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
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等专门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即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未达到百分之五,且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下同)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依法履职提供必要保障。

第二章 任职资格与任免

第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即受相关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下同)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即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主要负责人;

(六)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即根据《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项,或者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事项)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七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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