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19
证券代码:873700 证券简称:益坤电气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温州益坤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
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鉴于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6号——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招股说明书》的有关规定要求,经与公司聘请的保荐机构等中介机构协商,并经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公司拟定了《温州益坤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条件
1、自公司股票正式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一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收盘价格(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除外,如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且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应当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2、自公司股票正式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第三年内,若出现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格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期末公司股份总数,如上一个会计年度末审计基准日后,因现金分红、送股、转增股本等情况导致公司股份或权益变化时,则为经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下同),且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应当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二、停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在公司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间,若公司股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如再次触发上述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1、因达到上述第1项启动条件的稳定股价程序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5个交易日高于本次发行价格;
2、因达到上述第2项启动条件的稳定股价程序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5个交易日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
4、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回购方或增持方需要依法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5、单一会计年度内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金额累计已达到稳定股价具体措施规定的上限要求;
6、相关主体已按照稳定股价预案承诺实施完毕;
7、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如再次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三、责任主体
本预案中规定的应采取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责任主体为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本预案中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1)公司回购股票;(2)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3)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2、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时,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顺序:
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并且公司回购股票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的股东投资款、上市公司分红等。启动该项选择的条件为:若公司回购股票后,公司股票仍未满足“股票收盘价不低于公司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第三选择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启动该项选择的条件为:若公司回购股票、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后,公司股票仍未满足“股票收盘价不低于公司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五、实施稳定股价预案的法律程序
(一)公司回购股票
在触发公司回购股票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且在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在前述触发条件成就之日起10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回购股票的具体方案并履行相应公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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