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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19 21:14:13 股吧网页版
捷众科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19


证券代码:873690 证券简称:捷众科技 公告编号:2025-063
浙江捷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浙江捷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19 日召开
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24 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议案表
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捷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
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捷众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
辞任、被解除职务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
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
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
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
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期限未满的;

(八)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辞职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辞任的,
自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辞职报告自送

达公司之日起生效。

除本制度第四条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就任前,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
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
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
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换届的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自动离职。第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
期届满前解任董事,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七条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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