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9
证券代码:873690 证券简称:捷众科技 公告编号:2025-064
浙江捷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浙江捷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19 日召开
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25 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
理制度》;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浙江捷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或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与监督和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变动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捷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并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所有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制度办理。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凡开设个人股票账户的,要严格管理自己的股票账户,不得将股票账户转交或借予他人炒作买卖公司的股票。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要严格坚持职业操守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对未经公开披露的公司经营、财务等信息严格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公司内幕信息炒作或参与炒作公司股票,从中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 自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 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敦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票后六个月内;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 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
(二) 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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