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9
证券代码:873690 证券简称:捷众科技 公告编号:2025-042
浙江捷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浙江捷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19 日召开
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03 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捷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与及时,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捷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部门;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各部门的负责人;
(五) 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六)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七)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的负责人。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及时公告,同时向北交所报备。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六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七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北交所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九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本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不得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明确公司内部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范围和保密责任,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制度及其他有关
规定的要求。
第十二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按照北交所的有关规定申请豁免披露或暂缓披露,具体参照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
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半年
度报告。公司还应当披露季度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前 3 个月、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
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北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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