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9
证券代码:873690 证券简称:捷众科技 公告编号:2025-068
浙江捷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浙江捷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19 日召开
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29 修订《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行为,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选择董事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浙江捷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在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拟选举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并可以集中使用,即股东既可以用所有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
第三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公司董事候选人提名应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规章要求。其中,独立董事的提名还应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及中国证监会后续出台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六条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第七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持有公司股份数量,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第八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
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公司法》的规定,认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
第三章 董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
第十条股东会选举董事时,应以逐个投票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为确保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有关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
第十二条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本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非
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董事的选票只能投向董事候选人,每位股东的累积投票额不能相互交叉使用。
第十三条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1、 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2、 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
3、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者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第十四条投票方式:
1、 股东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选票,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出其所使用的表决权数目(或者称选票数)。
2、 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董事选票数的最高限额,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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