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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19 21:14:13 股吧网页版
捷众科技: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19


证券代码:873690 证券简称:捷众科技 公告编号:2025-050
浙江捷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浙江捷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19 日召开
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11 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捷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控制和降低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全体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
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
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了债务人进行资金融
通或商品流通而向债权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包括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
额之和。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对外担保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
会批准。须经股东会批准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六)对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第七条 董事会有权对未达到本制度第六条规定标准的担保事项进行审议。董事
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八条 股东会在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但涉及上述第六条第(五)项担保事项的,须经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
的董事或股东应回避表决。
第十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时,该股东或受
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由出席股东会的其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章 对外担保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 对外担保实行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子公
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十二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核实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
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和评估。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核被担保人的担保申请时,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
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董事会在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
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决策依据。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担保决议后,公司董事长或经合法授权的
其他人员方可代表公司签署书面担保合同。
第十五条 公司应及时、持续了解被担保人债务偿还情况,发现有证据证明被
担保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有效控制风
险。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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