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2
证券代码:873593 证券简称:鼎智科技 公告编号:2025-101
江苏鼎智智能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江苏鼎智智能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1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
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05,表决结果为: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子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江苏鼎智智能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鼎智智能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对外担保行为,防范财务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鼎智智能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债权人所
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
责任的行为。
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等。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
构。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公司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担保风险。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对外披露。董事
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对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或股东应回避表决。
第七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
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制度第六条第二款第一至三项的规定。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部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提前向
财务部门提交担保申请书,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六)反担保方案(如有)。
第九条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至少
应当包括:
(一)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企业证件;
(二)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三)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四)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五)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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