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4
证券代码:873527 证券简称:夜光明 公告编号:2025-076
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2.21:《关于修订〈对外捐赠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捐赠事务的管理,在充分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员工利益的基础上,更好地履行公司的社会责任,有效提升公司品牌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下简称“《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自愿无偿将其有处分权的合法财
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方,用于帮助社会抵抗自然灾害、构建和谐生态环境、救助危困群体、增加社会福利、精准扶贫等公益性社会活动中捐赠公司财产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捐赠行为。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对外捐赠应遵循自愿无偿、权责清晰、量力而行、诚实守信的
原则。
自愿无偿: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
权责清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员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自己正当的捐赠意愿,不能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量力而行:公司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如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以外,不得对外捐赠。
诚实守信:公司未按规定程序获得批准前,不得以单位或个人名义向新闻媒体、社会公众或受赠对象承诺捐赠,以免影响行为决策或公司声誉。但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范审议决定,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资产范围
第五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应当权属清晰,应为公司有权处分的
合法财产,包括现金资产、实物资产等。
公司生产经营用的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公司拥有的知识产权或者变质、残损(具有使用价值的除外)、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受益人
第六条 公司对外的捐赠支出,需符合《捐赠法》的规定,一般包括以下类
型: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
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通过依法成立的非盈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区以及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七条 公司对外捐赠应当通过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
的事业单位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进行。
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公司对外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需符合《捐赠法》的规定,具体范围包括: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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