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4
证券代码:873527 证券简称:夜光明 公告编号:2025-057
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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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2.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
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执行股东会的决议。董事会应当依法履行职
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
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公司应当保障董事会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为董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章 董事会组成及职权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 3 人,独立董事 3 人,
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董事 1 人,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四条 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五条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董事会
对于董事长的授权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授权应以董事会决议的形式作出;
(二)授权事项、权限、内容应明确,并具有可操作性;
(三)不应授权超过董事会的权限范围或幅度。
公司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董事会不得将法定职权授予个别董事或者他人行使。
第六条 公司制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特定事项应经公司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由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七条 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按照公司指定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履行职责,向董事会提出建议或相关事项经其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召集人应当为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召集和召开
第八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两
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1/3 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
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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