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4
证券代码:873527 证券简称:夜光明 公告编号:2025-081
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2.26:《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
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3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
在其名下的所有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登记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虚假交易、操控价格、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
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北京证券交易
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职务信息、证券账户、持股情况等):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股票上市前;
(二) 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相关决议通过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 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申报数据的真实、
准确、及时、完整,同意北京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及时披露上述人员股份锁定或者解除限售情况。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之日起的两个交易
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三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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