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4
证券代码:873527 证券简称:夜光明 公告编号:2025-072
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2.17:《关于修订〈防范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
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股东及关联方占用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1. 经营性占用资金是指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占用资金;
2. 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是指为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二章 防止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
用公司资金:
(一) 公司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垫付工资、福利、保
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
(二) 公司代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偿还债务;
(三) 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地从公司拆借资金给控股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
(四) 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的担保
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五) 公司在没有商品或者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企业使用资金;
(六) 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的占用资金情形。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应按照公
司治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权限、职责和程序审议批准关联交易事项。
第六条 公司与股东及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
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第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与股东及关联方开展采购、销售、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等经营性关联交易事项时,必须签订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经济合同。由于市场原因,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如期执行的,应详细说明无法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经合同双方协商后解除合同,作为已预付货款退回的依据。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自查、上报与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情况,杜绝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要时刻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股东及关联方
占用资金等侵犯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条 审计部门作为公司及子公司的稽核监督机构,按照有利于事前、事
中、事后监督的原则,负责对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并对检查对象和内容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和处理意见,确保内部控制的贯彻实施和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十一条 公司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对公司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作专项审计。
第十二条 若发生违规资金占用情形,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及时按照要求
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股东行为规范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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