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4
证券代码:873527 证券简称:夜光明 公告编号:2025-064
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2.09:《关于修订〈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担任。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
(二)具有能够从事董事会秘书职业的学历或职称;
(三)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
(四) 熟悉公司经营情况和行业知识,掌握履行其职责所应具备的专业知识;
(五)具有较强的公关能力和处事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董事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 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三) 被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股转公司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 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该聘任无效。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不得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第三章 职责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积极督促公司制定、完善和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二)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
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 组织筹备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股东会、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北交所报告并公告;
(五) 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督导机构的督导问询以及北交所的监管问询;
(六) 负责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北交所业务规则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 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北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北交所报告;
(八) 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保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