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04 19:31:23 股吧网页版
夜光明: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04


证券代码:873527 证券简称:夜光明 公告编号:2025-059
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2.04:《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并更名为<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议
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关联交易行为,保证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号——关联方披露》、《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制定了《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
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可执行。

第四条 关联交易活动应当具有商业实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价格应当公允,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不应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订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公司及其关联方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或者调节利润,不得以任何方式隐瞒关联关系。

第五条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益。
违反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以
下合称“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行为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第七条 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八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
述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 本制度第七条第(一)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项至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
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第十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公司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发生的转移资源或
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