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4
证券代码:873527 证券简称:夜光明 公告编号:2025-056
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2.0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组织、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
使职权,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会会议程序和决议的有效、合法,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北交所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称“北交所”)业务规则和《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 ”),制定《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称“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公司应
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召集、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或董事会指定的地点。
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股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二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北交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七条 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
或自然人。
股东依其持有的股份数额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所持每一股份享有一表决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
规定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九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 修改《公司章程》;
(八) 审议本规则第十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九) 审议本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 审议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一) 审议公司与关联方发生成交金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公司提供
担保除外)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2%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二) 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 对回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六) 审议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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