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4
证券代码:873527 证券简称:夜光明 公告编号:2025-060
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2.05:《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对外投资活动的管理,保证对外投资活动的规范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切实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
的货币资金、权益、股权、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或其它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用作出资的资产对外进行各种形式投资的活动。
对外投资的形式包括:投资有价证券、金融衍生产品、股权、不动产、经营
性资产、单独或与他人合资、合作的形式新建、扩建项目以及其他长期、短期债券、委托理财等。
公司通过收购、置换、出售或其他方式导致公司对外投资的资产增加或减少的行为也适用于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如有)、控股子公司(如有)
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不得自行就其对外投资事项作出决议,需提交公司统一决策。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批并披
露:
(一)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三)对外投资的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四)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
(五)对外投资的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
以上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股东会审批并披
露:
(一)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四)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金额超过 750 万元;
(五)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750 万元。
以上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若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资产,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批权限之外的对外投资项目,以及董事会授
权董事长审批的对外投资事项,由董事长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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