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9
证券代码:873223 证券简称:荣亿精密 公告编号:2025-094
浙江荣亿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浙江荣亿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8 日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部分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3.11:《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
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浙江荣亿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浙江荣亿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7 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业务办理》)《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1 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荣亿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在规定期限内经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登记后通过北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相关工作人员;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基础,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不实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
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定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信息披露业务办理》规定的北交所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北交所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并应当保证公告披露内容的一致性。
第八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信息存在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进行更正或补充。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关于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相关规定。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应当豁免披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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