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9
证券代码:873223 证券简称:荣亿精密 公告编号:2025-080
浙江荣亿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浙江荣亿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8 日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部分需要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08:《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
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浙江荣亿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荣亿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维护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荣亿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保证、抵
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必须按程序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批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的批准、授权,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其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者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公司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子公司无权批准对外担保。如子公司拟进行对外担保,应先将方案及相关材料报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获得批准后方可由子公司实施。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权限范围
第五条 公司所有对外担保需经董事会审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行为,在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须报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后提供的担保;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以及公司其他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或《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其他担保事项,应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应由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前款第(一)(二)(三)项的规定。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第六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七条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方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八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股东或董事违反前述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审议程序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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