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7
证券代码:873167 证券简称:新赣江 公告编号:2025-075
江西新赣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江西新赣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8 月 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10:修订《江西新赣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表决结果:同
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江西新赣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新赣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
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西新赣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
货币资金、股权、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或其它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
用作出资的资产对外进行各种形式投资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有价证券、金融衍生品、股权、不动产、单独或与他人合资、合作的形式新建、扩建项目、委托理财等。但公司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利用对外投资直接或者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六条 对外投资涉及关联交易时,应同时适用公司关于关联交易的管理规定。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江西新赣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江西新赣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四)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750 万元;
(五)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750 万元。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投资事项。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 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5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50万元。
第十一条 对于未达到本制度规定的董事会、股东会审批标准的其他对外投资事项,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由总经理负责审批。
第十二条 本制度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除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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