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7
证券代码:873167 证券简称:新赣江 公告编号:2025-073
江西新赣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江西新赣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8 月 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08:修订《江西新赣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表决结果:同
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江西新赣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西新赣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行,为独立董事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江西新赣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等专门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的规定:
(一)《公司法》有关董事任职条件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五)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
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十)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有关董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的规定。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具有本制度第八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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