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7
证券代码:873167 证券简称:新赣江 公告编号:2025-072
江西新赣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江西新赣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8 月 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07:修订《江西新赣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表决结果:同
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江西新赣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新赣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运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效益,保障募集资金安全,保护投 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江西新赣江 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
际经营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证券(包括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遵循集中管理、预算控制、规范运作、公开透明的原则,且公司董事会负责健全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该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应遵守本制度。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
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七条 公司制定募集资金计划时应谨慎地考虑自身动用资金的能力和资产负债结构,每次募集资金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公司董事会应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直接、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
情况。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
第十条 公司实行募集资金的集中专户存储制度。公司应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应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且该等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募集资金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转出全部节余募集资金的,公司应当及时注销专户并公告。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应当在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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