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7
证券代码:873167 证券简称:新赣江 公告编号:2025-086
江西新赣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江西新赣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8 月 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21:修订《江西新赣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表决结果:
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江西新赣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江西新赣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
范运作,规范董事会秘书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江西新赣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
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选 任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及相关工作经验;
(三)满足北京证券交易所的任职条件;
(四)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可以由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财务总监担任。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应由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公司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秘书的人士不得以双重或多重身份作出。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 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三) 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或证券交易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的;
(四)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认定不适合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发布公告,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备。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本所提交下述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
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北京证券交易所接受董事会秘书、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或者证券事务代表以公司名义办理的信息披露与股权管理事务。
第十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离职:
(一)出现本细则第七条 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给公司和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二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发布公告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备。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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