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7
证券代码:873167 证券简称:新赣江 公告编号:2025-085
江西新赣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江西新赣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8 月 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20:修订《江西新赣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表决
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江西新赣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西新赣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法人治理,改善公司董事会结构,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西新赣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外
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二章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职责及议事细则
第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公司独立董事至少
每半年召开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
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
独立董事方可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第七条 公司未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由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就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由提名
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建议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除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
可以根据需要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下列事项进行讨论:
(一)独立董事认为可能存在潜在重大利益冲突;
(二)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每一独立董事有一票表决权,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事项的表决
方式为举手表决,并由独立董事在会议决议和记录上签名。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现场、传真或网络方式进行。
第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包括
如下事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独立董事应在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中发表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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