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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15 18:16:00 股吧网页版
天宏锂电:董事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5


证券代码:873152 证券简称:天宏锂电 公告编号:2025-050
浙江天宏锂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浙江天宏锂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4 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01:《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浙江天宏锂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
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浙江天宏锂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
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董事会中充分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
作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制定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重点监督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按照公司制定
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二章 董事会会议召集与提案

第五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
定期会议。

第六条 董事会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应当逐一征求各董事
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董事长提交
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需要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九条 公司制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由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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