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5
证券代码:873152 证券简称:天宏锂电 公告编号:2025-060
浙江天宏锂电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浙江天宏锂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4 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11:《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浙江天宏锂电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浙江天宏锂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和审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及《浙江天宏锂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决策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对外担保范围;
(二)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整体经营需要;
(三)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四)对外提供的担保必须给公司带来重大利益,或不提供担保必然给公司带来重大损失,且带来的利益或损失明显大于相关担保的风险损失;
(五)必须与被担保单位存在相互担保协议,且相互担保规模相当或要求被担保单位提供规模相当的可靠的反担保,或可执行的抵押或质押。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二)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三)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五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公司的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为公司其他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六条 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事项,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制度第五条第一至三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第八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关联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决议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九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审议担保事项的董事会会议上,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的决议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出席会议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 人的,不得对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审议担保事项的股东会会议上,关联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决议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条 除《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应由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须经出席董事会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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