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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20 20:39:44 股吧网页版
奥美森:法律意见书(上会稿)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20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奥美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六月

目 录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5
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5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5
四、发行人的设立...... 8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9
六、发起人或股东(追溯至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 9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9
八、发行人的分支机构及控股子公司...... 10
九、发行人的业务...... 10
十、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0
十一、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1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2
十三、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2
十四、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13
十五、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3
十六、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13
十七、发行人的税务...... 14
十八、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14
十九、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15
二十、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15
二十一、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5
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15
二十三、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16
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16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奥美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的法律意见书

致:奥美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中伦”)接受奥美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美森”“公司”或“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颁布的《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 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发行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并获授权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发行人已向本所作出保证:发行人已向本所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材料、副本材料或复制件,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并无遗漏,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制件均与原件一致。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 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所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或者发行人的行为、有关事实发生或存在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

3.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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