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8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奥美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四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奥美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奥美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现行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奥美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对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或“会议”)进行见证,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会议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3 月 28 日和 2025 年 4 月 11 日在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http://www.neeq.com.cn/)公告了会议通知及其相关更正公告,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会议的召集和通知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要求。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于 2025 年 4 月 18 日上午
10:00 在中山市南区街道圣都南路 88 号奥美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会议出席人员
1.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11 名,所持股份总数 59,246,182 股,所持股份总数
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98.7436%。
2. 其他人员
(1) 公司董事、监事;
(2)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
(3) 本所律师。
(二)会议召集人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
东会通知公告(更正后)》,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依法进行了审议和表决,公司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1.《关于公司董事会 2024 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59,246,18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
对 0 股;弃权 0 股。
本议案获通过。
2.《关于公司监事会 2024 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59,246,18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
对 0 股;弃权 0 股。
本议案获通过。
3.《关于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59,246,18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
对 0 股;弃权 0 股。
本议案获通过。
4.《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59,246,18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
对 0 股;弃权 0 股。
本议案获通过。
5.《关于公司 2025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59,246,18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
对 0 股;弃权 0 股。
本议案获通过。
6.《关于确认公司 2024 年度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59,246,18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
对 0 股;弃权 0 股。
本议案获通过。
7.《关于预计公司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4,986,883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关联股东中山市奥美森工业技术有限公司、关吟秋、雷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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