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证券代码:872808 证券简称:曙光数创 公告编号:2025-070
曙光数据基础设施创新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曙光数据基础设施创新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曙光数据基础设施创新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曙光数据基础设施创新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 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以及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的资金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认定的其他形式的占用资金情形。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和资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
(二)公司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偿还债务;
(三)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地从公司拆借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
(四)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五)公司在没有商品或者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使用资金;
(六)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形式的占用资金情形。
第五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并持续建立防止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检查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在审议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上,财务负责人应向董事会报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第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章程》、《曙光数据基础设施创新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进行决策和实施。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严格限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公司及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开展采购、销售、提供或者接受劳务等经营性关联交易事项时,必须签订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合同。
第七条 公司应严格遵守《公司章程》、《曙光数据基础设施创新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制度》中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
第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转让控制权时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形的,应当在转让前予以解决。
第九条 公司出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公司资金情形的,应当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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