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证券代码:872808 证券简称:曙光数创 公告编号:2025-056
曙光数据基础设施创新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曙光数据基础设施创新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曙光数据基础设施创新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股东的权益,维护公司利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障公司独立董事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北京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以及《曙光数据基础设施创新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含公司在内,独立董事最多在 3 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
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四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不低于三分之一比例的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 1 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应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决策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公司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其中召集人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第五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管理办法》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照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的相关要求,积极参加独立董事培训,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七条 《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的规定适用于独立董事,本制度另有规定
的除外。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和独立性
第八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
(二)具备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交所业务规则;
(四)具有 5 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十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 10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
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公司前 5 名股东
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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