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证券代码:872808 证券简称:曙光数创 公告编号:2025-062
曙光数据基础设施创新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曙光数据基础设施创新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曙光数据基础设施创新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0 号——
权益分派》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曙光数据基础设施创新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权益分派包括利润分配以及公积金转增股本,其中利润分配包括派发现金股利、股票股利。
第三条 公司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偿债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以及投资者回报等因素,科学、审慎决策,合理确定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讨论,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利润分配中,公司和各股东均应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纳税或代扣代缴义务。
第四条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弥补亏损(如有),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确定股本基数、分配比例、分配总额及其来源。
第五条 上市公司在筹划或者讨论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过程中,应当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及时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个人信息,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防止方案泄露。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六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五)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六)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七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八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基本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
定。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利润分配。在公司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三)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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