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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8 21:37:31 股吧网页版
曙光数创: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8


证券代码:872808 证券简称:曙光数创 公告编号:2025-059
曙光数据基础设施创新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修订<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的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曙光数据基础设施创新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曙光数据基础设施创新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规范董事会秘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监管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曙光数据基础设施创新
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及董事会负责。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董事、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向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报告。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股转公司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职责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北交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和联络,保证北交所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确保公司依法准备和递交机构所要求的文件和报告,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证券监管机构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问询;
(二)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出具的报告和文件;

(三)筹备公司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记录的保管;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合法、真实和完整,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北交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合法、真实和完整;

(五)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在做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六)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促使公司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北交所和证券监管机构报告;

(七)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文件和记录的人及时得到有关文件和记录;

(八)做好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管理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

(九)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大股东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公司董事会印章,保管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

(十)帮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公司法》《证券法》《监管办法》《上市规制》等相关的法律、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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