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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8 21:37:31 股吧网页版
曙光数创: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8


证券代码:872808 证券简称:曙光数创 公告编号:2025-071
曙光数据基础设施创新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修订<累积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曙光数据基础设施创新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曙光数据基础设施创新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选举,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监管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曙光数据基础设施创新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之积,出席会议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全部投向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

第三条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含两名)的董事时,应采用累积投票制度。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第五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股东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股东会工作人员应该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二章 董事的投票与当选

第七条 累积投票制的具体表决方法如下:

(一)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方法

1.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2.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3.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
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二)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具体操作如下:

1.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该次股东会拟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2.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该次股东会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投票方式

1.股东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选票,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出其所使用的表决权数目(或称选票数);

2.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董事选票数的最高限额,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3.若某位股东投选的董事的选票数超过该股东拥有的董事最高选票数,该股东所选的董事候选人的选票无效,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权;

4.若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该股东所有选票也将视为弃权;

5.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选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选票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6.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计票人、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

第八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1.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按照董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的董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但每位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半数;

2.如当选董事不足股东会拟选董事人数,应就缺额对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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