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证券代码:872808 证券简称:曙光数创 公告编号:2025-058
曙光数据基础设施创新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修订<总经理工作细则>的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曙光数据基础设施创新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曙光数据基础设施创新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内部运作程序,确保经理有效行使职权和勤勉履行义务,充分发挥总经理的经营决策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曙光数据基础设施创新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立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
总经理受董事会委托,全面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事务,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等。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及任免程序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股转公司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同样适用于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可以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董事会聘任制,提名和聘任程序如下:
(一)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二)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公司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的解聘,必须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并由董事长向总经理本人说明解聘的理由。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聘期届满前可以辞职,有关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应在其与公司之间的聘用合同中具体规定。
第七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每届任期 3 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责
第八条 总经理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行使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签署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七)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九)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十)经董事会授权,代表公司处理对外事宜和签订包括投资、合作经营、合资经营、借款等在内的经济合同;
(十一)决定董事会批准的交易事项(除提供担保外)权限范围之下的交易事项;
(十二)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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