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5
证券代码:872351 证券简称:华光源海 公告编号:2025-084
华光源海国际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华光源海国际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1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
子议案 2.15 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华光源海国际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华光源海国际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或“公司”)的信息管理,确保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及时性,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华光源海国际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北交所”)对公司股票发行、收购重组、股权激励、股份回购以及股票终止上市等事项的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当有需要定期披露的信息、发生或即将发生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时,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信息。公司应当本着股东能及时、便捷获得公司信息的原则,在北交所的网站和符合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披露信息。
在非交易时段,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
行为: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或者对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 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披露前,知悉该信息的机构和个人不得买卖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
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
第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
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
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相关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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