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5
证券代码:872351 证券简称:华光源海 公告编号:2025-078
华光源海国际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华光源海国际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1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
子议案 2.09 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华光源海国际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光源海国际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对外担保行为,防范财务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华光源海国际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华光源海国际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债权人所
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等。
第三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
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公
司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担保风险。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做出任何对外担保,须经公司董事会出席会议人员的三分之二
同意或经股东会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七条 超过董事会权限范围的下列担保,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
司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针对上述(一)(二)(三)项,如系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股东会审议程序。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股东会审议对外担保(不含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时,对中小股东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并公布单独投票结果。本条所称“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外的其他股东。
第三章 对外担保对象及办理程序
第八条 被担保方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营和财务方面正常,不存在比较大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
(二)被担保方或第三方以其合法拥有的资产提供有效的反担保。
第九条 公司在接到被担保方提出的担保申请后,由公司总经理指定公司财
务部门对被担保方的资信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和评估,必要时可聘请法律顾问或财务顾问协助办理。审查评估材料经公司总经理审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 在实施对外担保过程中,公司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认真做好被担保企业的调查、信用分析及风险预测等资格审查工作,出具财务上的可行性建议;
(二)具体经办对外担保手续;
(三)对外提供担保之后,及时做好对被担保企业的跟踪、监督工作;
(四)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企业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五)办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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