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5
证券代码:872190 证券简称:雷神科技 公告编号:2025-061
青岛雷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青岛雷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3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的子议案《关于修订<青岛雷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青岛雷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青岛雷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和《青岛雷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合格投资
者发行证券(包括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应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及审批程序使用。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四条 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
证,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坚持周密计划、切实可行、规范运作、
公开透明的原则。公司应对募集资金投向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保
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
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直接、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 董事长负责募集资金及其投资项目的归口管理;董事会
秘书负责与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及变更有关的信息披露;财务部门负责募集资金的日常管理,包括专用账户的开立及管理,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台账管理。
第八条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情况,
对公司合理使用募集资金并持续披露使用情况负有保荐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的原则。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转出全部节余募集资金的,公司应当及时注销专户并公告。
第十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
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为方便募集资金的使用和对使用情况的监督,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专用账户的设立由公司董事会批准,专
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不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
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应当在三方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除符合第一款规定外,公司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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