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5
证券代码:872190 证券简称:雷神科技 公告编号:2025-084
青岛雷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青岛雷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3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的子议案《关于制定<青岛雷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青岛雷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青岛雷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减持》(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8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3号—股份变动管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青岛雷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
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
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北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或者被行政处罚 、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 ,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 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北交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而 被北交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在北交所规定的限制转让的期限内;
(八)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
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期间。
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直至公告日。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
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 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否则,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根据《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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